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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臧云喜与青岛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云喜,青岛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0169号原告臧云喜。委托代理人郭立天,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静,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纪信,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云喜诉被告青岛松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臧云喜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云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5元,减半收取1652.50元,由原告臧云喜负担。审 判 长  曹恩华人民陪审员  余 珍人民陪审员  范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华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