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方阳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方阳,男,生于1991年8月2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新,该公司经理。方阳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方阳赔偿款42501元。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方阳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350元。经查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12年11月即向本院支付方阳和同案赵海的赔偿金合计48362元。经本院通知方阳和赵海进行核算后,现本院已支付方阳赔偿金42541元(其中含退还诉讼费500元),支付赵海垫付医疗费6321元(其中赵海支付方阳诉讼费500元,赵海实收垫付医疗费5821元)。本案其他执行款,方阳和赵海均表示放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勃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庞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