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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丹某某、徐某某、丹某、丹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某某,徐某某,丹某,丹某甲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丹某某,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被告人丹某,男,1988年6月3日出生。被告人丹某甲,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丹某某、徐某某、丹某、丹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丹某某、徐某某、丹某、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5日下午,因被告人丹某某的儿子在学校被赵东升、李京尉等人殴打,后被告人丹某某、徐某某、丹某、丹某甲等人先后赶到民权县城关镇东区民族中学,强行闯入九年级(二)班教室,与正在上课的学生李京尉、赵东升厮打起来,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京尉颈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赵东升头部及颈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丹某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丹某某、徐某某于2013年5月3日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丹某某、徐某某、丹某、丹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丹某某、徐某某、丹某、丹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因被告人丹某某的儿子在学校被学生赵东升、李京尉等人殴打,后被告人丹某某、徐某某、丹某、丹某甲等人先后赶到民权县城关镇东区民族中学,强行闯入九年级(二)班教室,与正在上课的学生李京尉、赵东升厮打起来,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京尉颈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赵东升头部及颈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丹某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丹某某、徐某某于2013年5月3日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向校方赔礼道歉,取得谅解。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丹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四点多钟,其接到其媳妇马丽敏打过来的电话说孩子在东区民族学校和九年级的学生打架了,其到政教处,教师说好好处理一下,把和丹森、丹清打架的九年级的学生叫出来,正出办公室门遇到了丹某、徐某某、丹某甲、白岩、马丽敏等人也上楼来了,都一起去指认打架的九年级的学生了,到教室之后,他们就和学生打了起来,丹某的头被砸出血了,接着丹某、徐某某和学生打出了教室,其当时很气愤,就向砸丹某的那个学生腿上跺了一脚,到他背上打了一拳,后来在楼道里打了四五分钟,被老师拉开了。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四点多钟,其和丹某、丹某甲、白岩四人开一辆小轿车去找门面房想干点生意,这时丹某接到一个电话,说是丹某某家两个儿子在学校跟人家打架了,被人家打了,让去学校看看。到四楼教导处门口,其听到教导处的一个四十多岁的老师说到教室把打架的学生叫出来,其就与丹某走到前面,在教室窗口处丹森、丹清给其指认了打他的人,其与丹某、丹清三人进了教室,其拉丹清指认的学生,他不出来,其拉了他,后面有几个学生跟着出来了,走到教室讲台时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学生掂了一个板凳到丹某头上砸了两板凳,砸出血了,其就到那个穿白色衣服的学生身上用拳头打,其看到丹某某到那个穿白衣服掂板凳的学生脸上打了一拳,其它的没看到。在教室门口打过一顿后,其与丹某又往西抓住穿白衣服的那孩子打了一顿。3、被告人丹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四点多钟,其接到其婶子马丽敏打来的电话,说其堂弟丹森、丹清在东区学校跟别人发生纠纷打起来了,其就直接到学校,政教处的领导让去教室指认打架的学生,让打架的学生到政教处来处理问题。其到班里拉那个穿黑色上衣打架的学生,刚一拉他,穿黑衣服的同学就骂,其拉住他往外走,刚走到教室门口快要出去时,后面也不知道是谁拿着凳子往其的头上砸,当时就把其砸晕了,后面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4、被告人丹某甲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四点多钟,其婶子马丽敏接到电话说丹森和丹清在学校被人打了,其和其婶子就去学校了,政教处的老师说去班里认一下是谁打的丹森和丹清,把他们叫出来说说,当时学校的老师和其家里的人都在,到了教室丹清指着说是后面那俩人打的(一个高个子,穿着黑衣服,另一个是个穿白衣服的)。丹某上去拉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穿白衣服的那个也跟着出来了,走到讲台上,穿白衣服的那个孩子掂个凳子就朝丹某头上砸了两下,当时就流血了,之后双方都打到一块了,其当时掂个凳子也砸了一下,不知道砸到谁了。当时都打乱了,后来都被老师拉开了。5、被害人赵东升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其因琐事和其学校的七年级学生打架了,之后有四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进入了其九(二)班教室,有两个男的往其坐的座位上走,其班长李京尉阻拦他们,李京尉一拦被他们其中的一个年轻孩撕住领子撕出去了,另外一个年轻孩有二十岁多点,架着其的胳膊让其往外出,当走到教室讲台的时候,李京尉让他们放手,他们不放,有两个男的开始打李京尉了,当时对方一个女的掂了个板凳向其扔了过来,扔住其的后脑勺了,在教室门口有四五个人撕住其的头发连打带踢的,踢到九(四)班门口。6、被害人李京尉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因琐事和其学校的七年级学生打架了,后来丹清的家长领着好几个人到其班里把其和赵东升拉了出来,在走廊里他们就打其和赵东升,这时政教处的教师过来了,就把其拉到旁边的办公室,后面怎么打的其就不知道了。7、证人丹清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下午,其弟弟丹森在学校厕所里,被人打了,政教处的老师让其和弟弟把那学生叫到政教处处理,其和弟弟到九年级(二)班问谁打的其弟弟,一个穿白色上衣的说是他打的,穿白衣的搧了其一巴掌后,有六七个人就围着其和弟弟,有四五个人打其,把其打倒在地上,在其身上头上用脚乱跺,后来其爬起来,看几个人打其弟弟,其就跑过去拦住,也不知道谁在后面撕住其的头发把其的头碰在墙上,他们乱打,直到政教处的几个男老师来了,才拉开。有一节课的时间,其家里人都来了,家里人和政教处的老师就一块去班里找打其和弟弟的学生了,其站在学校的走廊里,一会看见他们在班级门口打起来了,其过去时见到那个穿白褂子的拿凳子把其哥丹某砸晕倒在地上了。从班里出来七八个学生,其和其弟弟和他们打起来了,后来被几个老师拉开了。8、证人丹森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丹清的证言基本相一致。9、证人马丽敏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下午,其儿子丹森的班主任给其打电话说丹森在学校跟人家打架了,让其到学校,其打电话把这事情给其丈夫丹某某和其爸马忠仁说了,让他们过去看看,然后其打个车去民族学校了,儿子丹森说了他们打架的经过,政教处的老师让去班级找打架的学生,到教室后,丹森指出了那个学生,那学生往外走,后面还跟着一个学生,问他们为什么打丹森的时候,后面的那个学生,一板凳打在丹某的头上,当时没有流血,接着又一板凳砸在丹某头上流血了。当时双方都打起来了,其这边是用拳头脚踢对方,对方有掂板凳的,也有没有掂东西的,丹某的头顶被打个伤口,其儿丹清的门牙被打掉一块。丹森的左耳朵被打了一下子,对方的学生其看没有伤,不过他们也住院了。10、证人马忠仁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其接到其女儿打来的电话说外孙在学校跟别人生气了,让其去看看,其到学校问了情况。政教处的老师让去认打架的学生,其走到教室门里边,丹某和丹某甲丈夫徐某某把一个姓李的学生叫了出来,走到教室门口,丹某和徐某某抓住这个学生就打,其就上去拦,老师也上去拉,这时从教室出来一个学生(赵东升)掂个凳子就砸丹某,在打的过程中,其把那个姓李的学生拉到办公室里,关住门,外面的情况就不知道了。11、证人司亚鹏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下午,因琐事其班的赵东升和李京尉与别班的兄弟俩吵架,其过去拉,对方用手推其胸口,赵东升在边上站着也动手了,一脚跺住前边的那个孩子,他弟弟上前搂住其的脖子,他哥撕住其的头发,其用脚跺对方的弟弟,一脚跺到对方的脸上,其五个打成了一团,被七(六)班的班主任拉开。过了一会,其和赵东升、李京尉打的学生的家人来到其班,把李京尉拉出了教室,其也被拉出了教室,在教室门口的外面,其被一个30多岁的女子用凳子砸到背部一板凳,被三个人打了几下打脸上啦,耳朵上挨一下,最后被老师拉开了。12、证人张景军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下午,因琐事七年级学生丹森和丹清与九年级学生打架了,其让丹森和丹清到政教处处理,他们不去,正好碰上他们的班主任李长花,就让她看着他们,其到政教处叫人,后其与政教处武学军主任、赵光明老师、胡玉良老师一块又到四楼李长花老师的办公室,武主任叫丹森、丹清去一楼政教处,他们不去,还打电话叫家里人过来,还骂武主任,又用墨水瓶砸武主任,用脚跺办公桌,当时他爸丹某某及他老爷马忠仁在场,也不制止,这时又过来两个年轻孩,他们非到学校九年级去认打丹森和丹清的人,政教处的教师制止不住,在后面跟着,到教室之后,他们指认的是赵东升,李京尉出来了,赵东升跟着也出来了,走到讲台上时,赵东升掂了一个板凳一下砸在其中一个年轻孩子的头上,当时就流血了,丹家人比较激动,就都打起来了,有一个女的掂了一个凳子,赵光明老师护着赵东升怕被丹家的人打坏了,赵光明老师被砸了一板凳,高青山老师在拉的过程中被丹家的人打了一巴掌,七(六)班的班主任李长花老师在拉的过程中胳膊被打伤,手上也有伤,手机也丢失了,后住院了,当时老师看场面失控了就报警了。13、证人冯卫华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其在办公室内看到上面教学楼里有人吵,其就去了,其走到后,看到场面非常乱,有老师、有学生、有家长在那打在一起,有几个非常凶的家长在打那个学生,还见到一个人头在流血,当时有周校长、武主任、高庆山还有李长花和几个老师都在拉那几个家长,怕他们打孩子,高青山在拉架的过程中也被家长打了一巴掌,李长花老师在拉的过程中也受伤了,一直到警察来了才把他们拉开。14、证人李长花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其班的学生丹森被九年级的学生打了,张景军老师见了,就让其看着他们,他去一楼政教处叫人,其看他们给家里打电话叫人,其怕叫来社会上的人,就给丹森的妈打电话让她过来,一会他爸和几个年轻孩和一个老头去了,在四楼办公室,武主任一说丹清,丹清就骂还用墨水瓶砸武主任,其要求他们冷静,那几个年轻孩不同意,非到教室把打丹森的人揪出来,其阻止不住,就都跟着出了教室,到教室时,丹家的人和九年级的学生打了起来,丹家的人有掂板凳砸的,其还从一个年轻孩的手里夺了一个板凳,其看见丹家的一个年轻孩的头上流血了,被谁砸的其没看见,其和政教处的老师尽力拉都拉不住,其在拉的过程中被人拥倒在地上,膝盖下也被嗑住了,一走路都疼,胳膊也被碰的很疼,手机也不知道弄到哪去了,后来周校长一看局面失控了,就让打电话报警了。15、证人高青山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下午,其从三楼到四楼看到九(二)班西边围着好多学生,有人打架,其就上前拉,拉着打着走着,其只从中间拉架,谁与谁打的其分不清,有人从后边照其头上打了一巴掌,其当时很生气,就往东走啦。16、证人胡玉良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下午,学生因琐事发生了打架,后来学生的家长来到学校,要去上班里找打他们孩子的学生,其和赵光明、张景军还有学生的班主任拉住不让他们去,先问清情况再说,后来没有拉住,他们到班里找学生去了,其和赵光明、张景军三人在后面跟着到九(二)班,指认是李京尉打的,学生家里的年轻人就撕着头发往外拉,这时后面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九(二)班的学生掂起板凳砸到社会上过来拉李京尉的那个年青人头上了,学生的家长开始打学生,乱的很,其也记不清了。17、证人武学军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因学生打架,家长来到学校,学生很激动,控制不了,赵光明老师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帮助处理一下,其到四楼工会办公室,看到两个学生在哭、两个学生家长、三个学校教师赵光明、张景军、李长花在场。两个学生一直在打手机,其上前劝阻不让他们打手机,学校处理这件事,其中一个学生(丹清)张口骂其,家长也没有劝阻,其看情况不对,就赶紧从四楼下到三楼给校长周长民打电话汇报情况,汇报完,其从三楼回到四楼,学生和家长已经打成一片了,其赶紧报警,后护着学生赵东升到九(四)班。18、证人赵光明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因琐事学生发生打架,学生的家长要到班级找打他们孩子的学生,都拉着学生的家长不让去,没有拦住,他们进了教室,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抓住李京尉胸口往外拉,拉到门口开始打他,其从中拉护着学生,不叫他们打,其护着学生到学校工会门口,学生家里的人在后面打,其把李京尉拉到了办公室,并安置好这个学生,其往西走到看到几个人打赵东升,赶紧跑到跟前,赵东升在地上缩着,抱着头,大约有三四个人在用脚跺,其扒开他们用身体护着赵东升。拉开后双方又打了。19、证人王再军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下午,九(二)班学生和七(六)班学生在九(二)班门口发生打架,其去劝阻了,还没劝住,九(三)班的学生和九(二)班的学生关系都不错,都想参与,其赶紧把九(三)班的学生赶回教室,其在班里控制着学生,外边的情况不清楚。20、证人张丽、刘凤玲、刘传新、陈永福、王凤丽、秦昌、董美杰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3月15日下午,其对所在班级学生处置情况。21、证人赵冬冬、孔晶晶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下午四点多钟,正上课的时候听到楼道里有大喊大叫的声音,才知道有人打架,其在教室里看着学生,没有去打架的现场,但该次打架对学校影响很大。22、证人王薇薇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下午,其九(二)班的学生都在上自习,教室里没老师,有三四个年轻孩,把其班的赵东升和李京尉拉了出去,其都不认识,后来在讲台和教室门口打了起来,教室里一下乱了起来,有跑出去看的,有站起来看的,有的学生板凳被掂去了,都没法学习了。23、证人陶景浩、王超玉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下午,其九(三)班正在上课,听到教室外面楼道里有大喊大叫的声音,当时也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其维持着班级里的秩序,不让学生往外面看。24、证人李嘉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下午,其是值班班长,听到外边走廊上有人在嗷,其班的学生都往外看,其在教室里看着学生,没有让学生离开座位的。25、证人丹文俭的证言,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妻子给其打电话说孙子丹清、丹森在学校打架了,其余的事情其都不知道。26、证人刘丕英的证言,证实其儿媳马丽敏接到电话说丹清、丹森在学校挨打了,马丽敏去学校了,其给其丈夫丹文俭打了电话说了此事,其余的没有多说什么。27、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在被告人丹某某、丹某在去东区学校前与丹文俭、马丽敏、刘丕英通话情况。28、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李京尉胸部损伤,颈部右侧2.5cm×1.1cm皮肤擦伤,已构成轻微伤,丹某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赵东升头部及颈项部已构成轻微伤。29、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有:谅解书、公证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打成赔偿协议,赔礼道歉,取得谅解。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丹某某、徐某某、丹某、丹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均系积极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丹某某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丹某某、徐某某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经审前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丹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丹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丹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徐怀钦审判员  王利双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