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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立预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邹璇与徐伟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邹璇,徐伟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立预字第613号原告邹璇,被告徐伟侨,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璇与被告徐伟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璇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徐伟侨所有的价值21万的财产,并已提供21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邹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伟侨所有的价值21万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