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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6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