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46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