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5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随生与杨兴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随生,杨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572-1号申请执行人杨随生,男,汉族,1947年3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楠,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兴利,女,汉族,1972年12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杨随生与被执行人杨兴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随生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杨兴利自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000元。嗣后,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履行下余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13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扣划本案下余全部执行款。现本院已将下余执行款1200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杨随生,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