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法执字第21-2号1申请执行人江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桂市法执字第21-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朝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支行灌江路分理处银行存款22200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被执行人李朝新在中国农业银行灌阳支行灌江路分理处银行存款人民22200元,续冻期限为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龙审 判 员 闭寿禄代理审判员 杨 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