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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庹文星与何殿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庹文星,何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庹文星,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申请人何殿宝,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职工。申请人庹文星与被申请人何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庹文星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何殿宝所有的位于郧县鲍峡镇鲍家店村2组(鲍峡商城)110号5栋3单元201号房屋一套,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郧县鲍峡镇鲍家店村3组房屋一套【土地证号(2004)21150178-3】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庹文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殿宝所有的位于郧县鲍峡镇鲍家店村2组(鲍峡商城)110号5栋3单元201号房屋一套。二、查封申请人庹文星所有的位于郧县鲍峡镇鲍家店村3组房屋一套【土地证号(2004)21150178-3】。上述住房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及办理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设定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循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