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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甲科申请执行泾阳县崇文镇焦村焦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甲科,泾阳县崇文镇焦村焦西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王甲科,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崇文镇焦村焦西组。负责人王贵生,该组组长。王甲科申请执行泾阳县崇文镇焦村焦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1300元。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执字第0023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舒明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