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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余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余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四段*号。负责人杨朝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森,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余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