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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48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吴淑芹与刘玉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芹,吴淑香,刘玉山,卲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4863号原告吴淑芹。原告吴淑香。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伯军,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山。被告卲志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唐山市玉田县城西大街919号。负责人赵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芹、吴淑香诉被告刘玉山、卲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淑芹、吴淑香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芹、吴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淑芹、吴淑香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