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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8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齐福祥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齐福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876号罪犯齐福祥,男,生于1966年9月18日,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有前科二次且系毒品再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以(2007)蚌铁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福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经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齐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齐福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福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