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邹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3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无业,曾因盗窃于2005年11月13日、2006年3月3日、7月18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十四日、十日;因盗窃于2006年9月19日、2008年9月3日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2日或13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明知是赃物,仍在瑞安市商城北门河边以2600元的价格向两名陌生男子购买了系陈某被盗的382件“潇洒少年”牌短袖T恤,并存放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周田村富周路15140号其出租房内。同月15日被告人邹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了全部赃物,现赃物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陈某。经估价,上述382件T恤价值共计人民币64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放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戴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