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2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斌与北京朋悦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斌,北京朋悦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2380号原告韩斌,男,1964年5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朋悦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1号恒欣商务大厦西楼一层108、109室,注册地110108006809326。法定代表人卢田柱,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越洋,男。原告韩斌与被告北京朋悦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悦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斌与朋悦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崔越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斌诉称,我2007年9月4日至2011年8月1日上班期间未休过年假,每天早9点开始工作至晚7点,工作时间10小时以上。双休日、节假日存在加班,但朋悦行公司从未支付加班工资。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朋悦行公司支付我:1、2007年9月4日至2011年8月1日期间的超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7086.04元;2、2008年9月4日至2011年8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1188.8元。诉讼费由朋悦行公司承担。朋悦行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韩斌在职期间不存在加班。2008年9月4日至2011年8月1日期间,韩斌不存在年假问题,他年假已经休完了。且韩斌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韩斌于2007年9月4日入职朋悦行公司,于2011年8月1日离职。韩斌主张其在职期间每天最少超时2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法定节假日不休息,而朋悦行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为证明上述主张,韩斌并提交招聘信息、公司管理规定、招聘通知予以证明,朋悦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且上述证据均未加盖朋悦行公司公章。韩斌主张其在职期间未休年假,朋悦行公司主张韩斌已休年假。另查,韩斌在本案之前曾3次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的时间及请求分别为:2011年8月1日,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2012年1月11日,主张一次性生活补助及2011年6、7月的工资及提成;2012年3月8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再查,朋悦行公司同意支付韩斌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8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73元。2013年4月26日,韩斌以要求朋悦行公司支付超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如下:一、朋悦行公司支付韩斌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8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73元;二、驳回韩斌其他申请请求。韩斌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仲字(2013)第5481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双方于2011年8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而韩斌在此后三次提成仲裁申请,均未就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提出请求。2013年4月26日,韩斌以要求朋悦行公司支付2007年9月4日至2011年8月1日期间超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上述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为由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且韩斌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时效存在中断、中止情形,故本院对韩斌的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朋悦行公司同意支付韩斌2007年9月4日至2011年8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73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朋悦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韩斌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三百七十三元;二、驳回韩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韩斌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