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商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廖永春与朱孔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永春,朱孔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商初字第0077号原告廖永春,居民。委托代理人尚延柱、宋丽,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孔华,居民。原告廖永春与被告朱孔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传票无法送达,原告于2013年8月7日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永春撤回对被告朱孔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永春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胜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