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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王静申请执行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静申请执行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