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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赵光明与刘玉华、刘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明,刘玉华,刘金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102号原告赵光明,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开滦钱家营矿职工。被告刘玉华,女,1949年12月3日生,汉族,天津市人,迁西县莲花院小学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刘金明,男,1953年12月24日生,汉族,天津市人,无业。(系被告刘玉华弟弟)被告刘金明,男,1953年12月24日生,汉族,天津市人,无业。原告赵光明诉被告刘玉华、刘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雪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刘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光明诉称,2000年7月21日原告以5.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原户主耿德顺所有的唐山市路北区前后村楼115楼3门201室房产,原告已向耿德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耿德顺于2007年去世,二被告系耿德顺法定继承人。2000年8月21日原告与耿德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由于各种原因,土地证一直未能办理。由于耿德顺去世,原告直到2013年5月才找到被告,要求办理房屋土地证手续,但至今被告一直拖延,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玉华、刘金明辩称,过户我同意,但要求原告给我一万元。2000年以前原告自己可以过户,但一直没办,现在可能不可以办了。今年原告找过我说土地证丢了,要求补办。原告答应给我二千,我不同意,我需要找各种证件,还需要找我姐,所以我当时要求原告给我一万五千元。原告突然起诉我,我姐因此生病了,我精神也有压力。原告就找我协商过一次。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耿德顺与丈夫刘伟岩的子女。耿德顺与刘伟岩现均已去世。1995年9月15日耿德顺与原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原告购买耿德顺名下的唐山市路北区前后村楼115楼3门201室房产,契约签订后原告缴纳了购房款并搬入诉争房产居住至今。2000年8月21日原告与耿德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证至今未能办理。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耿德顺生前与原告赵光明签订的《房屋转让契约》真实合法且已实际履行,现诉争房产符合过户条件,二被告作为耿德顺的法定继承人,均应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产土地证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玉华、刘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赵光明办理唐山市路北区前后村楼115楼3门201室房产土地证的过户手续。案件诉讼费7003元,由被告刘玉华、刘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