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左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3)左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曹建红与被告王华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左权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红,王华伟,全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左权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左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曹建红,市民现住左权县辽阳镇杂巷。被告王华伟。被告单位全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左权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刘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左权营销服务部经理。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左诉前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告王华伟驾驶的晋K×××××号比亚迪牌轿车,原告曹建红提供了该购买的芸山小区经济适用房26号楼4单元402室房产一处,价值175201.72元作为担保。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建红与被告王华伟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曹建红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华伟驾驶晋K×××××号比亚迪牌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过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华伟驾驶的晋KC29**号比亚迪牌轿车的扣押;二、解除对原告曹建红购买的芸山小区26号楼4单元402室房产过户手续的冻结。审 判 长 李 慧审 判 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王俊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石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