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坪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王政军、陈治迎诉四川洁乔管业有限公司、吴克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军,陈治迎,四川洁乔管业有限公司,吴克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坪民初字第408号原告:王政军,男。原告:陈治迎,男。委托代理人:肖飞,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洁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坪区。法定代表人:吴克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吴克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政军、陈治迎与被告四川洁乔管业有限公司、吴克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政军、陈治迎于2013年8月5日以诉讼条件不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政军、陈治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政军、陈��迎负担。审 判 长 李 大 骏代理审判员 蔡 爱 民人民陪审员 何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