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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王昂恩与何志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昂恩,何志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217号原告:王昂恩。委托代理人:顾海港。被告:何志定。委托代理人:黄根发。原告王昂恩诉被告何志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昂恩于2013年8月6日以当事人已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昂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昂恩撤回对被告何志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王昂恩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陆启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