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熊泽仁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泽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890号罪犯熊泽仁,男,生于1969年1月6日,汉族,初中,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以被告熊泽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漏罪,原审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松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7日经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熊泽仁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泽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泽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泽仁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