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秀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秀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绍兴县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柏兔。委托代理人:竺建标。被告:胡秀根。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县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秀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绍兴县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秀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秀根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秀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四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