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凤云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凤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6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凤云。2008年1月21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凤云犯抢劫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甬东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凤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凤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凤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凤云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3)甬东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奇辉审 判 员 吴旭峰审 判 员 李雨水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焕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