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二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希民与田晓英、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民,田晓英,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二初字第541号原告:陈希民,男,汉族,业务员,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律师。被告:田晓英,女,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民与被告田晓英、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民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希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0元由原告陈希民负担。审 判 长 侯利平审 判 员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