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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全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全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253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全科,曾用名冯弦,男,52岁,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1984年11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1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全科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全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9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冯全科在本市经一路口10路公交车站趁被害人强红叶上车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皮包内酷派8013型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冯全科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全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薇证言,被害人强红叶陈述,被告人冯全科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全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全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全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