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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二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金庄村村民小组与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村民委员会、金从华家庭承包经营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金庄村村民小组,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村民委员会,金从华家庭承包经营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563号原告: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金庄村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金从龙,金庄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丁绪康,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村民委员会。被告:金从华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金从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金庄村村民小组诉被告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村民委员会、金从华家庭承包经营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亚父街道前进行政村金庄村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窦本发审 判 员  曹昌龙人民陪审员  沈成惠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鲍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