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复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张炎鑫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63号移送单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炎鑫,无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炎鑫犯盗窃罪单处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炎鑫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中单处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吴 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