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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小勇与方立周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146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小勇。委托代理人文某,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方立周。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某,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小勇与上诉人方立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显示双方合作项目为金×工业园建设项目,原审认定双方在租用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有关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筑施工许可等证照,与双方合伙经营有关的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审法院应当在查明双方合伙经营的范围、合伙期间各自实际投入建设的部分、在合伙期间各自实际取得的财产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而不应以合同无效,不能按照双方约定比例分享收益为由,简单驳回双方的本诉及反诉请求。鉴于原审对本案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小勇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333.6元、上诉人方立周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代理审判员  谢 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门旭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