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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符涛与丁脉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涛,丁脉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942号原告:符涛,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丁脉福,男,1985年5月7日,汉族,住胶南市。原告符涛与被告丁脉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