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符涛与丁脉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涛,丁脉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942号原告:符涛,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丁脉福,男,1985年5月7日,汉族,住胶南市。原告符涛与被告丁脉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