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民辖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兴华与徐韬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华,徐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民辖初字第0013号原告陈兴华。被告徐韬。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华与被告徐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12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未约定借贷合同履行地,其出借方所在地应为借贷合同履行地。故原告向我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