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甲银行天津市分行与天津市甲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甲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甲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一中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甲银行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负责人康某甲。被执行人天津市甲厂。负责人杨某甲。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一中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甲银行天津市分行与天津市甲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8日以(2008)南民破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债务人天津市甲厂破产,并于2009年9月12日以(2008)南民破字第18-6号民事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一中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锦弟审 判 员 李建成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庆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