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肖佳伟、洪海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佳伟,洪海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培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佳伟。被告洪海英。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佳伟、洪海英欠款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88.5元,由原告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