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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肖佳伟、洪海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佳伟,洪海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培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佳伟。被告洪海英。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佳伟、洪海英欠款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88.5元,由原告深圳市固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