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玉与南宁市楚骏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南宁市楚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保字第13-2号申请人张玉。被申请人南宁市楚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22号城市碧园10号C单元10C102号。法定代表人孙瑞云。申请人张玉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现金6700元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宁市楚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江法保字第13-1号裁定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张玉于2013年8月2日以被申请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南宁市楚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上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