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梁某、崔某甲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5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崔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崔某乙。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崔某丙。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强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四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经事先商量,采用在货车底部隔层注水的方式,前后8次骗取嘉善飞马机械有限公司钢质冲片、冷轧料、铁屑。四被告人先将江淮牌中型货车(车牌为浙F×××××)车厢底部的隔层内注满水,并在嘉善县罗星街道浙北果蔬批发市场内地磅上称重注满水后的空车重量,后在开往嘉善县罗星街道世纪大道3288号嘉善飞马机械有限公司的途中将隔层内的水全部放光,到嘉善飞马机械有限公司内装满货物后再行至嘉善县罗星街道浙北果蔬批发市场内地磅上进行满车称重,根据两次称重之差与被害人潘碎凤结算货物重量,每次骗取被害人钢质冲片等材料重约1吨。得逞后,四被告人将骗取的钢质冲片出售给嘉善县姚庄镇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并从中获利。具体如下:1、2013年3月1日上午、3月17日、4月16日、4月29日、5月11日、5月28日,被告人梁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前后6次骗取嘉善飞马机械有限公司钢质冲片、冷轧料、铁屑,每次重约1吨,共计价值人民币13980元。2、2013年3月1日下午、5月13日,被告人梁某、崔某甲、崔某乙前后两次骗取嘉善飞马机械有限公司钢质冲片、冷轧料,每次重约1吨,共计价值人民币498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1856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素荣、洪荣根、刘明辉、余四团的证言,被害人潘碎凤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车辆档案信息,发还清单,称重码单,入库单,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崔某乙、崔某甲、崔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8960元、18960元、18960元、13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能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某、崔某乙、崔某甲、崔某丙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崔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崔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崔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货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兰 桂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