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商巡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幸南钢模板出租站与灌南县吉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幸南钢模板出租站,灌南县吉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巡初字第0142号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幸南钢模板出租站。负责人刘红全。被告灌南县吉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玉姝。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海州区幸南钢模板出租站诉被告灌南县吉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灌南县吉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已约定由新浦区法院管辖,即不属于本院管辖,并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11月2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钢管扣件、钢模板及配件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为新浦区,如有争议请到新浦区法院申请判决”,该协议管辖条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应当有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灌南县吉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