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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冯叔义与浙江富华澳泰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叔义,浙江富华澳泰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81号原告:冯叔义。委托代理人:戚曙波。被告:浙江富华澳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华芬。委托代理人:徐琴。委托代理人:郑映映。被告: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叔义与被告浙江富华澳泰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叔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704元,减半收取9852元,由原告冯叔义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陈顺丈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孙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