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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仲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庞敏洁与吴淑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敏洁,吴淑冰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仲字第1号申请人庞敏洁,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委托代理人李嘉雯,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淑冰,女,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河宕。委托代理人潘景伟,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勇,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庞敏洁与被申请人吴淑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庞敏洁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庞敏洁诉称,其与吴淑冰存在借款合同纠纷,现吴淑冰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为:(2013)佛仲字第055号),但吴淑冰与庞敏洁、何显科签订的《欠款确认书》中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因此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不应由佛山仲裁委员会受理,请求法院裁定该仲裁协议无效。被申请人吴淑冰辩称,庞敏洁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庞敏洁仅以一个超出仲裁范围的理由提出仲裁协议无效,但在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中又没有明确具体的理由及超出哪一条法律的规定,明显属于恶意起诉,请法院驳回庞敏洁的请求。本院查明:2012年11月2日,庞敏洁、何显科与吴淑冰签订了《欠款确认书》。《欠款确认书》中甲方为庞敏洁、何显科,乙方为吴淑冰,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庞敏洁与吴淑冰于2012年11月2日签订的《欠款确认书》包含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了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现庞敏洁以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为由请求本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的规定,吴淑冰与庞敏洁因财产权益纠纷约定的仲裁协议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庞敏洁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缺乏理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庞敏洁提出的请求确认庞敏洁与吴淑冰签订的《欠款确认书》中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庞敏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海代理审判员  谭允仪代理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何斯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