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9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谢培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培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924号罪犯谢培新,男,生于1979年7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以(2009)当刑初字第0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培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谢培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月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培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培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培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