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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善良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善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76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善良,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20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善良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善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9日左右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何善良至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昆亭村燕湾西35号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左右。2013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何善良至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慈岙村丁隘B81号被害人丁某乙家行窃,但未窃得财物。后被告人何善良又至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慈岙村海陆社丁隘C47号,撬门进入被害人赵某家中,窃得雨衣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800元),后被被害人赵某等人抓获。涉案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何善良携带的作案工具螺丝刀2把、白手套1副均被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善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乙、丁某乙、赵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丁某甲、李某、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善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善良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又酌情从轻处罚。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善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