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与周建国、郑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周建国,郑瑶,湖北银鑫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8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9号。负责人:王雅玉,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浩,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爱云,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国。被告:郑瑶。被告:湖北银鑫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三干道青翠苑2号。法定代表人:田勇。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诉被告周建国、郑瑶、湖北银鑫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