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22号-2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李仲克与张宪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克,张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22号-2申请执行人李仲克,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孟家铺村。被执行人张宪国,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大石岭乡大石岭村。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青执字第122号-1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张宪国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冀C817**)一辆,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将扣押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以七万元的价格出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宪国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冀C817**)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印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嘉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