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郭见功与朱年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见功,朱年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源商初字第81号原告郭见功(曾用名郭建功),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年法,男,汉族。原告郭见功与被告朱年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见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年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见功诉称,被告朱年法在承包经营京源商厦蔬菜柜台期间,从我处进货,截止2010年5月拖欠蔬菜款120000元,2011年5月又拖欠蔬菜款11318元,共计131318元。经多次追讨,被告一直拒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31318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朱年法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起,被告朱年法在承包沂源县京源商厦蔬菜柜台期间,多次从原告郭见功处进货,截止2010年5月27日,被告朱年法累计欠原告郭见功蔬菜款120000元,双方结账后,被告朱年法给原告郭见功书写欠条一份;2011年,被告朱年法又从原告郭见功处进货,双方结算后,被告朱年法欠原告郭见功蔬菜款11318元,被告朱年法又给原告郭见功书写欠条一份。上述欠款共计13131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郭见功未要求被告朱年法赔偿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郭见功履行了交货义务后要求被告朱年法支付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年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见功蔬菜款1313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6元,由被告朱年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加贵审 判 员 齐元林人民陪审员 刘守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