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军与秦国良、中保内蒙通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李军,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秦国良,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秦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军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