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石月娟与诸暨市暨阳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月娟,诸暨市暨阳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石月娟。被告:诸暨市暨阳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祝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月娟与被告诸暨市暨阳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诸暨市暨阳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石月娟的伤残等级和石月娟的笔迹进行鉴定,至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