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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少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少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程某因其邻居胡xx的车辆挡住其车辆去路,二人发生吵架,引起厮打,被告人程某用拳头朝胡xx身上殴打,致其左侧第五及右侧第四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程某一次性包赔被害人胡xx医疗等费用共计50000元,被害人胡xx不再追究被告人程某的刑事和民事任何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程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程某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被害人胡xx陈述,证人刘xx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坚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慧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