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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江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丁仕齐与李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309号关于丁仕齐与李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丁仕齐。被告李传涛。原告丁仕齐诉被告李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仕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仕齐诉称,被告李传涛与丁仕齐是朋友关系,以做生意为由借款100000元,多次上门讨要至今不还,所以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传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被告李传涛出据借条一张,上书“今借到丁仕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2011年7月2日归还”。其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索款无着,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借款为现金交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借条一张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传涛向原告丁仕齐借款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传涛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诉讼请求,因被告在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期限,被告理应从逾期之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另被告李传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仕齐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传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陈 飚审 判 员  黄爱斌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