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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漯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盼盼与召陵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盼盼,召陵区人民政府,召陵区翟庄街道英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漯行初字第20号原告杨盼盼,女,汉族,1985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凤彬,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召陵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耀军,区长。委托代理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召陵区翟庄街道英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文华,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邢兰亭。原告杨盼盼不服被告召陵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于2010年12月7日做出的召城改(2010)10号《关于英杨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盼盼于201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并征询了被告召陵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杨盼盼的撤诉申请的理由是其与召陵区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和解,双方争议已经得到解决。原告杨盼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盼盼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盼盼负担。审判长 杨  国  庆审判员 李  胜  利审判员 邢    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翟朝飞(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