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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民一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华贸置业有限公司与董文生、许海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华贸置业有限公司,董文生,许海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593号原告焦作市华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茂,执行董事。被告董文生,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许海峰,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华贸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文生、许海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华贸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耿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