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世树、高君香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世树,高君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贵洲,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先东,男,系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申请人王世树,男,汉族,农业户口,生于1972年1月29日。被申请人高君香,女,汉族,农业户口,生于1974年6月24日,(系王世树之妻)。申请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办理被申请人王世树、高君香因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以被申请人王世树、高君香可能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王世树、高君香17700元的财产或者扣留其他等额合法收入。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以顺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王世树、高君香177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其他��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英审 判 员 吕明智人民陪审员 郭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