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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伊萨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胡伟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伊萨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胡伟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27号原告:宁波伊萨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法定代表人:陆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伊萨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伟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伊萨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宁波伊萨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